校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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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黑龙江省东北林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HLJNEFU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东北林业大学学习、进修毕业(结业)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致力于加强海内外林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以感情为纽带,以沟通为基础,增进情谊,服务广大校友,继承和弘扬东北林业大学优良传统,共同为校友事业的开拓与创新、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受东北林业大学领导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东北林业大学的优秀传统和优良学风,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联络服务校友,搭建平台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增进友谊,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三)团结爱护广大校友,关心支持校友事业,整合校友资源,维护校友有关荣誉和权益;

(四)组织开展各类科技研讨、文化交流、联谊休闲等校友活动,运用母校高校资源,为校友提供终身学习的继续教育机会;

(五)编辑和印发《东林校友》,管理和维护东北林业大学校友会网站、校友会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平台,做好校友数据库建设;

(六)举办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功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是东北林业大学校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东北林业大学校友:

1、凡曾在东北林业大学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函授生、留学生等

2、目前在校的学生、教职员工;

3、东北林业大学聘请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或授予荣

称号的人士。

第十条 入会程序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个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但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随之,其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产生办法;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十九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延迟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十九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学校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5624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四十八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